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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纪条例 守住党员本分

发布时间:2024/6/4 10:15:24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2779

学习党纪条例 守住党员本分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点体会

2024530日,我们清水亭学校组织全体党员作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频学习讲座,并且观看了江宁区委纪检部门相关案例视频。这对我们每一位党员同志是一次最好的警示教育,也为我们在学习贯彻党纪党规的过程中,自学自省,自悟自觉起了很好的作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纪律规范,有利于所有党员干部自警自省和自悟自觉。新条例突出了制度的扎紧织密,这就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意识和建设提供了重要标准。通过最近党纪条例的学习和归纳,觉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琢磨理解,才能守住我们每个党员的本分,进而不忘党的初心,牢记党的使命。

一、正确理解关于不予处分、不予追究党纪的相关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但必须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若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和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我的理解是,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并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和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的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和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与此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增写这一内容就是为了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三者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

纵观总体,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及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正确理解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

条例第三十条指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而此次修订的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要点有以下方面。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一处修改内容非常重要。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在分则中2024530日,我们清水亭学校组织全体党员作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且观看了江宁区委纪检部门相关案例视频。这对我们每一位党员同志是一次最好的警示教育,也为我们在学习贯彻党纪党规的过程中,自学自省,自悟自觉起了很好的作用。加了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关于财经纪律,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章,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行为没有作出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会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2015年的修订,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的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祈盼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能功绩老百姓也不会拥护。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条例作了重申和强调,释放出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三、处分结交或者充当政治骗子。

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并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也不断翻新。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还有的自称有关系通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车、出入高档会所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内部信息的假象;还有的甚至伪造公文材料,给人以信服的假象等等。三是善于攻心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还有的自称能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和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与说辞并不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些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和欺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就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因而被迷住了心窍,其本质是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一些严重腐败问题背后总有一些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当前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仍习惯走特殊门路寻特殊照顾,模糊是非的边界,这也为政治骗子提供了钻营的机会和条件。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四、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不正之风。

条例第五十六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或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会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的问题。例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的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或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露出了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于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的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五、处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例第五十七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凡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充斥,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国家建设和基层工作的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这势必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的错失,透支一个地区、一个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

六、处分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第八十条指出: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和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和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处分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

条例第八十六条指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我的理解是,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党的二十大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目前,在构建这个评价体系和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譬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加以有力整治。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八、处分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条例第九十四条指出: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里,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际工作中,由于传统思维和不良习俗的影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封建社会那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还有不少市场。有的利用职权违规办事,有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给亲友和小团体谋利的工具,还有的甚至搞裙带腐败和衙内腐败,侵蚀党的肌体而损害党的形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做到公用权,为政清廉。

九、处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指出: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指出: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我们党始终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的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从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本人违规从业,以及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违规谋利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充实完善对离岗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的条例,扩大了本条中离岗离职违规从业行为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与《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同时,省级以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限制清单来把握。

二是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本条分两款作出针对性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第二款规定了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处分,分别与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党员、干部在职时的类似行为相对应。增写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这些要求以贯之,不能因退休而降低廉洁标准。

十、处分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对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形作了更加全面的列举,同时对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总的原则是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单位、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养成良好的家风。

十一、处分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是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是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是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和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十二、处分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指出: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和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和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及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而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提出需要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其中担当作为方面就包括缺乏担责意识,遇事明哲保身而不敢动真碰硬等表现,直指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要害。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并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十三、处分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具体情形有:

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我的理解是,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和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党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例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及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还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分别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十四、处分统计造假。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指出: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规定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纪现象。好比,有的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顾发展实际,为了虚增GDP数值,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和经济调度会等方式,强令并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地方统计部门胆大妄为,肆意篡改,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行为涉及人员多、行为链条长,严重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条例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衔接上述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凸显了治理统计造假,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和引领带动作用。

十五、处分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指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的理解是,新时期的现代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和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和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就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

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当然,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并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行为表现的性质是一样的,违反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的不少行为,都有可能在网上发生。比如,在网上发布和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网上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等等,要分别适用相关纪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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